合规咨询
个案咨询
日常咨询的冠豪流程
—

日常咨询高效率:
简单问询-半日内回应
复杂问询-1日内回应
疑难问询-3日内回复
冠豪律师见微知著,为客户解决已知问题,为客户避免可预见性风险
常见咨询和回复
—
以下分析仅供您参考,如有疑问,如有需要,请随时联系!
-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保证合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?
专业律师分析:
- 法律依据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现行有效,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,符合“可随时调取查用”的特征,可视为书面形式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要求保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,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、单独书面合同或第三人单方书面保证。微信聊天记录若明确记载保证意思表示(如担保债务范围、保证方式等),且满足“书面形式”的法定要求,可构成有效保证合同。例如,在【(2021)粤03民终5291号】案中,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合同履行事实,间接认可数据电文作为合同载体的法律效力。
- 司法实践标准
内容明确性 :微信聊天记录需明确包含保证意思表示(如使用“保证”“担保”等表述)、主债务信息及保证范围。若仅有模糊承诺(如“帮忙解决”),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债务加入或口头保证,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。
身份可识别性 :需通过微信号绑定手机号、实名认证信息或聊天记录上下文,确认保证人身份。例如,在【(2023)宁0105民初1901号】案中,法院根据微信聊天内容直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。
数据完整性 :需提供原始载体(如手机)或经公证的聊天记录副本,以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(2019修订)》第十五条现行有效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要求。若聊天记录存在删改或片段缺失,可能影响证据效力
实务风险与应对:
形式瑕疵风险 :若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(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)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现行有效,将推定为一般保证,可能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。
证据保全建议 :通过公证、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聊天记录,并补充其他证据(如转账记录、语音通话)形成证据链。例如,在【(2020)辽0902民初296号】案中,法院结合微信记录与其他履行行为认定合同关系。
争议解决要点 :若对方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,可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运营方(腾讯公司)的后台数据,或要求对方当庭登录微信账户核验记录。
-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?
专业律师分析: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(2010修订)》第十四条现行有效和第十五条现行有效,工伤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“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”三要素,不要求劳动者对事故伤害无过错。 例如在【(2021)津03行终89号】案中,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受伤,但仍被法院认定为工伤,因其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履行职务过程中。
法定排除情形严格限定: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现行有效及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明确,只有“故意犯罪、醉酒/吸毒、自残/自杀”等行为导致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。其他过错(如疏忽、违规操作)不影响工伤认定。例如在【(2018)皖0881民初925号】案中,劳动者因未遵守安全规程导致受伤,法院仍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仅通过侵权责任划分减轻赔偿比例。
举证责任倒置规则: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现行有效,若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,需承担举证责任。在【(2023)粤19行终352号】案中,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劳动者伤情与工作无关,法院直接支持工伤认定。
实务风险与应对:
- 及时申请认定: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(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七条现行有效)。
- 区分过错性质: 若劳动者存在一般过失(如操作失误、违反内部规章),不影响工伤认定;但若涉及醉酒、故意犯罪等情形,需收集相关证据(如公安机关结论、血液检测报告)。
- 争议处理: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,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,避免单方拒付导致法律风险。
综上,劳动者过错仅影响侵权赔偿的责任划分,不影响工伤定性。 司法实践中,法院严格限缩排除情形的适用范围,以保障劳动者权益